概述
企业开办业务包括:名称自主申报、设立登记、公安刻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公积金开户、银行开户等全流程办理。
相关办理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术语解释)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术语解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相关申请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五)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六)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办理方式
2、现场办理: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建设四路19号果博东方
政务服务大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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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办事指南
相关常见问题
施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后有何便利?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依据《武汉市市场主体住(经营场所)登记管所理办法》第五条: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但对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军队房地产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常用查询
1、通过湖北政务网申请://zwfw.hubei.gov.cn
2、现场办理:湖北省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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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大楼一楼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7-86848220 综合发照电话:8684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