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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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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0  |  解读单位: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生态环境分局

2023年2月4日,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印发了《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2023〕3号,以下简称《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当前实施的《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原《预案》)于2019年12月30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原《预案》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亟需修订。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适时修订预案;二是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调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挥体制、联动机制以及部门任务分工发生变化;三是202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陆续印发了《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对区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了新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和水平,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组织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预案》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2月4日印发实施。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化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修订目的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我区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二)进一步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管理,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和机制,优化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将应急处置能力由优良向高水平提升。

(三)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实操性。

四、目标任务

规范和强化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为主要处置目标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可能波及本区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部配合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港东水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武汉市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果博东方(中国)官方网站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武汉化工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武汉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若发生冲突,以《武汉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主。

六、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采纳了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预案》内容进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调整和补充。

《预案》由“总则、应急组织结构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与终止、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奖惩与责任追究、附则”等8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阐述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要求、事件分级和预案体系等内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后,单位名称、部门职能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整更新。根据部门职责分工,重新调整细化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本预案将现场应急工作组划分为7个工作小组,分别指定了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明确了主要职责。

(三)预防和预警,主要包括预防、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负责信息接收、处理、报告和监控的事件类型,以及风险预防措施和职责;划分了预警分级,明确各级预警的发布主体以及预警行动,补充了预警等级调整和解除的条件;明确不同预警等级对应的信息通报的内容、机制和时限要求,新增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追责。

(四)应急响应与终止,进一步细化了分级响应启动、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措施和响应终止的具体要求。

(五)后期处置,规范了总结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责任追究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后期处置的工作流程。

(六)应急保障,通过细化队伍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技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通信保障、气象服务保障、保险制度、应急准备10个方面的保障内容,更全面充分的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应急保障需求,结合目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技术和形势,完善应急保障工作部署。

(七)奖励与处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明确了预案管理、培训与演练、预案实施的相关要求。

七、新旧差异

本《预案》较原《预案》定位更加准确,层级设计更加清晰,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环境”特点更加突出,应急响应流程更加顺畅,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强。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各单位的职责,重新梳理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二是完善了预防和预警内容,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要求,明确了预防工作和预防职责。三是细化了应急响应和终止程序。结合近年来我区应急处置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四是补充了奖惩与责任追究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强化应急救援责任追究。

八、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分级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进入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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